登 录    |    注 册    |   
无障碍    |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行政许可处罚

拉萨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拉农罚〔2024〕8号)

发布时间:2024-05-15 16:51
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访问量:
【打印文本】
分享到:

窦XX :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XX农资种子超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住所(住址):拉萨市XX,身份证件号码:XX                               

窦某某违法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4年3月25日,执法人员在春耕备耕农资检查时发现位于西藏拉萨市堆龙德庆区XX个体工商户窦XX在销售“青贮玉米”种子,未能提供该种子相关审定的材料。经调查发现,生产厂家为了试种推广赠予当事人“青贮玉米”种子共计285Kg。已销售了青贮玉米种子6大袋(每袋40Kg)和1小袋(5Kg)共计245Kg,销售资金3675元。执法人员向当事人确认该种子是未经审定而销售的事实。窦某某的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销售。”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了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之规定,鉴于窦XX2024年3月5日正式营业并初次接触种子行业,执法人员也头一次到该销售点检查和指导,故窦某某对相关行业的法律法规了解不深,但得知自己存在违法行为后第一时间主动把已销售的种子收回,把销售资金全部退回消费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80号《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二)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销售的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的“青贮玉米”种子7大袋(每袋40Kg)和1小袋(5Kg)共计285Kg。

2.不予罚款。


拉萨市农业农村局

2024515

责任编辑:尼吉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