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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拉萨市农牧业产业化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拉萨市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10-28 17:00
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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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拉萨市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拉农发〔2024〕27号

各县(区)农业农村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经信局、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林草局、科技局、税务局: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农牧业产业化高质量发展,规范拉萨市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市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拉萨市农业农村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经信局、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林草局、科技局、税务局共同起草了《拉萨市农牧业产业化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拉萨市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拉萨市农业农村局

拉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拉萨市财政局

拉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拉萨市商务局

拉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拉萨市林业和草原局

拉萨市科学技术局

国家税务总局拉萨市税务局

2024年7月16日

拉萨市农牧业产业化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贯彻落实《西藏自治区农牧业产业化自治区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精神,加快培育壮大一批引领乡村全面振兴和农牧现代化的生力军,激发龙头企业创新活力和发展动力,充分发挥好示范带动作用,支持龙头企业创新发展、做大做强,健全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重大问题协调解决机制,决定建立拉萨市农牧业产业化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主要职责

(一)在拉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研究和磋商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培育工作。

(二)分析和研判农牧业企业发展形势,研究提出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优惠政策;及时收集企业发展需求,研究解决农畜产品生产加工及成果转化、市场拓展及产品营销、资金筹措及招商引资等关键问题,提出、制定、完善相关政策和工作流程。

(三)开展国家级、自治区级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推荐申报及监测评审,拉萨市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相关工作,研究修订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相关制度及配套文件;指导各县(区)做好涉农企业培育、推介工作。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拉萨市农业农村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经信局、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林草局、科技局、税务局等9家部门和单位组成,拉萨市农业农村局为牵头单位。

联席会议由市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农业农村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召集人,其他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局乡村产业发展科,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农业农村局分管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乡村产业发展科负责同志担任办公室副主任。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科室负责同志担任。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及时调整,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联席会议因工作需要需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参加时,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确定并联络。

三、运行规则

联席会议根据工作要求不定期召开会议,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的副召集人主持,各成员单位可以提出召开会议的建议。联席会议议题或需议定的事项由联席会议办公室事先以适当形式提交各成员单位研究。研究具体工作事项时,召集成员单位参加,也可邀请非成员单位相关部门、单位参加会议。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印发相关单位和部门。

四、工作要求

市农业农村局要牵头做好联席会议各项工作;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深入研究我市做大做强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培育工作推进过程中的具体问题,贯彻落实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及时汇报工作进展,提出可行的政策措施建议。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密切协调配合、强化支撑沟通、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相关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相关工作推进情况。

拉萨市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拉萨市农牧业产业化高质量发展,规范拉萨市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市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选择一批有基础、有优势、有特色、有前景的农牧业产业化企业作为拉萨市支持的重点,加强对龙头企业的指导、服务和扶持,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增强辐射带动能力,参照《西藏自治区农牧业产业化自治区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龙头企业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以农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等涉农业务为主业,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不同形式的利益联结机制,与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牧)场、农牧户紧密联系,使农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经营指标和带动能力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认定的农牧业企业。

第三条 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为本区域农牧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本级农牧业产业化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市农业农村局作为拉萨市农牧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监测联席会议制度,会同相关成员单位开展包括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等工作,研究确定相关重大事项。市级农牧业产业化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级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市级农牧业产业化日常工作。

第四条 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实行企业自愿申报,动态管理,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的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五条 凡申报或已认定作为市级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申报

第六条 申报市级龙头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组织形式。注册地必须在拉萨市行政区划范围内并依法设立的以农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等涉农业务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市场主体。包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经市场监管部门核准登记、在企业信息公示系统中“经营状态”载明为“正常”的各类涉农企业和农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主营产品销售占比。企业以农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等涉农业务为主,主营产品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60%以上。

3.企业规模。总资产规模3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2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

4.企业交易规模。主要针对农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电商企业,农牧业生产性服务专业企业年交易规模。农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交易额4亿元以上、电商企业年交易额3000万元以上;农牧业生产性服务专业企业年交易额2000万元以上。

5.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企业诚信守法经营,按时发放工资、按时缴纳社会保险、按月足额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无重大涉税违法行为,产销率80%以上。

6.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低于60%;有银行贷款的企业,近3年内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

7.企业带动能力。企业通过与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牧场或农牧户签订经济合同,或以委托生产、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和利润返还等形式,与农牧户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原则上,初级农畜产品生产(仅涉及种养殖)类、农副产品销售类(仅涉及产品销售环节业务)企业带动农牧户的数量应达到300户以上;农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带动农牧户的数量应达到800户以上。企业从事农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等过程中,通过合同、合作和股份合作方式等从区内农牧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自建基地直接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60%以上。

8.企业产品竞争力。在市内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处于领先水平,企业有注册商标和品牌。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绿色发展要求,并获得相关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认证,近3年内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9.申报企业资格。申报市级龙头企业原则上是农牧业产业化县区级龙头、骨干企业。

第七条 生产、加工、流通企业申报市级龙头企业需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1、2、3、5、6、7、8、9款条件。专业批发市场申报市级龙头企业需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1、2、4、5、6、8、9款要求。农畜产品电商企业申报市级龙头企业需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1、2、4、6、8、9款要求,以及第5款中“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应按时发放工资、按时缴纳社会保险、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无重大涉税违法行为,产销率达80%以上”要求;同时需满足,企业成立3年以上,以电商销售农畜产品收入占农畜产品销售收入之比达到60%以上,从农牧民、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自建基地直接采购的农畜产品占所销售农畜产品总量的比例达到60%以上,带动农户数量800户以上要求。农牧业生产性服务专业企业申报市级龙头企业需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1、2、4、6、8、9款要求,以及第5款中“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应按时发放工资、按时缴纳社会保险、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无重大涉税违法行为”要求;同时需满足,企业成立3年以上,为农牧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基地提供服务得到的收入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60%以上,带动农户数量300户以上要求。

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创新能力强、资源优势明显、产业增值效益大、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并紧密带动农牧户的农牧业企业申报市级龙头企业。鼓励促进农牧区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推进农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参与乡村振兴以及发展农牧业产业化联合体、创建农牧业产业化示范基地的农牧业企业申报市级龙头企业。对申报前2年销售收入增长都不低于30%,以及与市内农牧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产销基地建立稳定利益联结或农畜产品产销关系的企业优先支持申报。

第八条 高新技术企业、外向型企业以及低碳环保型企业申报市级龙头企业,按规模标准(总资产规模、固定资产规模、年销售收入)的80%执行。

第九条 申报材料。申报企业应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并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要求提供有关申报材料。

1.企业须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西藏)中的企业信用信息报告。

2.企业须提供企业基本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情况证明。

3.企业须提供由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2年的资产和效益情况,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报表附注等。

4.企业的带动能力、带动方式和利益联结关系情况须由企业所在地县(区)农业农村部门提供说明,应将企业带动农牧户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5.由企业提供近3年完税凭证。

6.企业所在地县级农畜产品质量安全部门或其他法定监管部门出具的质量安全情况证明。

7.企业科技成果、商标、专利、出口等方面的证明材料,获自治区、市级有关部门表彰情况等材料,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据实出具。

第十条 市级龙头企业申报程序。

1.企业申请。申报企业向注册地所在县(区)农牧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县(区)级审核。县(区)农牧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应组织本级农牧业产业化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对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形成会议纪要,并经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同意,按规定正式行文向市级联席会议办公室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市直属企业根据属地原则,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申报程序申报。

第三章 认定

第十二条 由农业经济、农产品加工、种植养殖、企业管理、财务审计、有关行业协会、研究单位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市级龙头企业认定、监测工作专家库。专家库成员名单由市级农牧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提出。

第十三条 在市级龙头企业认定、监测期间,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专家组建专家组,负责对各县(区)推荐的企业进行评审,对已认定的市级龙头企业进行监测评估。

第十四条 每3年开展1次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工作,每年7月开展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方案,由市级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市级农牧业产业化工作联席会议审定。

第十五条 市级龙头企业认定程序。

1.专家组根据各县(区)农牧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上报的企业有关材料,按照本办法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2.市级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专家组评审意见,报市级农牧业产业化工作联席会议审定。

3.市级农牧业产业化工作联席会议审定并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级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公布名单并颁发认定证书。

第十六条 市级联席会议办公室加强对市级龙头企业经济运行情况的跟踪调查,采取定期统计、情况调度、实地考察、随机抽查、重点督查等方式,及时了解企业基地建设、生产加工、市场销售、带农增收、质量安全等方面情况,帮助市级龙头企业解决发展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完善相关扶持政策。

第十七条 经认定公布的市级龙头企业,享受拉萨市有关优惠政策。市级龙头企业所属的控股子公司,其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0%(不含50%)的,且控股子公司以农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等为主业,可享受市级龙头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四章 监测

第十八条 对市级龙头企业实行优胜劣汰、竞争淘汰的动态监测管理制度,做到有进有出。市级龙头企业应按要求准确、及时报送监测材料,为企业的进出提供依据,为有关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

第十九条 监测材料。市级龙头企业及时提供企业经济运行基本情况和业绩统计数据,对不配合监测工作、不及时提供监测材料的企业给予警告。企业经济运行情况材料作为监测考核的重要依据。

1.企业须提供上一年经济运行情况表和年度发展报告。

2.企业须提供企业基本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情况证明。

3.企业须提供由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的资产和效益情况。

4.由企业提供上一年的完税凭证。

5.企业须提供企业所在地县级农畜产品质量安全部门或其他法定监管部门出具的质量安全情况证明。

6.企业须提供企业所在地县(区)农业农村局部门出具的企业的带动能力、带动方式和利益联结关系情况说明。

7.企业须提供相关扶持政策享受情况。

第二十条 监测程序。

1.县(区)级材料汇总与核查。各县(区)农牧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市级龙头企业所报材料进行汇总、核查。核查无误后,报市级联席会议办公室。

2.专家评审。市级联席会议办公室及时组织市级农牧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或委托第三方)就企业所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专家组根据初审意见,按照本办法进行复审,提出复审意见。

3.监测结果审定。根据专家组的复审意见,市级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市级龙头企业的运行状况进行分析,提出监测意见,并提交市农牧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定。

第二十一条 监测结果运用。

1.监测结果达到认定条件的市级龙头企业,认定为监测合格,继续保留资格,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2.监测结果连续2年无法达到认定条件的市级龙头企业,认定为监测不合格;因违法违规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上市违规操作、存在坑农害农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被公布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的市级龙头企业,认定为监测不合格。

3.对监测不合格的市级龙头企业,由市级农牧业产业化工作联席会议审定,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取消其市级龙头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4.监测结果由市级联席会议办公室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市级龙头企业及申报市级龙头企业的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有造假,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市级龙头企业资格;未经认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且5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第二十三条 对在申报、认定、监测评审工作中,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有关人员,要按有关党纪政纪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二十四条 市级龙头企业因改制、重组等原因更改企业名称的,由企业出具市场监管部门营业执照更名等材料,在更名3个月内报各县(区)农牧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提出更名意见,由各县(区)农牧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报市级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并将企业更名情况通报各级有关部门。

第二十五条 各区(县)农牧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农牧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有关管理办法,开展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关于促进农牧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拉委厅发〔2015〕15号)废止。

责任编辑:次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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