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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检查依据 |
检查频次 |
检查方式 |
责任主体 |
服务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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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农产品生产的日常检查 |
农产品生产企业 |
是否按照要求建立生产档案、是否使用国家禁用农兽药、是否合理使用限用农药、是否严格遵循用药安全期要求、农产品是否合格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的监督管理,开展日常检查,重点检查农产品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购买和使用、农产品生产记录、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等情况。 |
同一行政执法单位年内对同一企业实施日常检查的频次原则上不超过每季度1次。但不包括“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上级部署专项检查,抽样检测,执法办案,信访投诉处理、突发应急事件处理、配合上级检查等 |
现场检查、随机抽查、查看资料等 |
拉萨市农业农村局 |
0891-63258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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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
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 |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是否合格进行抽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等,制定监督抽查计划,确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并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分级管理。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按照监督抽查计划,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测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抽取的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并不得超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数量。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监督抽查的同批次农产品,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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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种子生产、经营者的种子生产、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种子生产、经营企业 |
是否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是否存在生产经营假冒伪劣、过期种子等违法行为 |
【部门规章】《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22年第2号修订)第二十八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对种子生产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本办法的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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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农作物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 |
种子生产、经营企业 |
是否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品种种子冒充其他品种种子、种子的质量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等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六条: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种子质量管理办法、行业标准和检验方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制定。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生产经营的种子品种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可以作为行政处罚依据。被检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同一检测方法。因检测结果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种子质量进行检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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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农药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
农药生产企业 |
是否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是否建立农药出厂记录等 |
【部门规章】《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药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定期调查统计农药生产情况,建立农药生产诚信档案并予以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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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农药经营情况的监督检查 |
农药经营企业 |
是否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是否建立农药进销台账、销售农药是否符合规定等 |
【部门规章】《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对农药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调查统计农药销售情况,建立农药经营诚信档案并予以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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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辖区内的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农药进行监督、检查 |
农药生产、经营、使用企业 |
所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农药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经营和使用禁用农药等违法行为 |
【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2022年3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调查统计农药生产、销售、使用情况,并及时通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药生产、经营诚信档案并予以公布;发现违法生产、经营农药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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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肥料的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检查 |
肥料生产、经营、使用企业 |
是否存在有效成分含量不足的肥料产品、是否存在生产经营无登记备案证肥料等违法行为 |
【部门规章】《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span>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要限期改进。对质量连续不合格的产品,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后不予续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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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企业 |
是否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的饲料产品是否取得产品批准文号,是否有生产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以及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行为、是否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等 |
【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 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二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实施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检测工作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指定的具有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承担。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不得收费。 【部门规章】《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建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 【部门规章】《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 (农业部令第1号)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企业实施本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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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 |
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收购企业 |
是否建立奶畜养殖档案、收购的生鲜乳是否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是否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等 |
【行政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6号)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 ⠂ ⠂ ⠂ ⠂ ⠂ ⠂ ⠂ ⠂ ⠂ ⠂ ⠂ ⠂ ⠂༯span>【部门规章】《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定期开展生鲜乳质量检测抽查,并记录监督抽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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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者的监督检查 |
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企业 |
是否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等,兽药质量是否符合标准,是否存在使用禁用药品与其他化合物、使用假劣兽药、人用药、原料药等违法行为 |
【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兽药经营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第三十八条 兽药使用单位,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安全使用规定,并建立用药记录。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家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动物产品中兽药残留量的检测。 【部门规章】《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span>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对辖区内兽药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检查。 ⠼/span>【部门规章】《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span>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兽用生物制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者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兽药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报告上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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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监督检查 |
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企业,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企业 |
是否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是否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等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十五条 为控制动物疫病,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派人在所在地依法设立的现有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必要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临时性的动物防疫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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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对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检查 |
动物诊疗机构 |
是否在诊疗场所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公示诊疗活动从业人员基本情况、是否使用规范的病历或按规定为执业兽医师提供处方笺、是否按规定保存病历档案等 |
【部门规章】《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条: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日常监管制度,对辖区内动物诊疗机构和人员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责任编辑:次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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