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 录    |    注 册    |   
无障碍    |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民互动 / 热点回应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应具备哪些条件?

发布时间:2023-06-15 16:32
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访问量:
【打印文本】
分享到:

答:

1.有固定的动物诊疗场所,且动物诊疗场所使用面积符合区、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

2.动物诊疗场所选址距离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场、动物交易场所不少于200米;

3.动物诊疗场所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 

4.具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手术室、药房等设施; 

5.具有诊断、手术、消毒、冷藏、常规化验、污水处理等器械设备;

6.具有1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7.具有完善的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消毒、兽药处方、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 

8.动物诊疗机构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的,除具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有手术台、X光机或者B超等器械设备;具有3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联系单位:拉萨市农业农村局

办公(办事)地址:城关区林聚路31号

联系人:央宗

责任编辑:张红亮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