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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0-01-14 11:02
来源: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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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2018年2月22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7]1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发〔2018〕1号)精神,积极稳妥推进我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全会和中央第六次西藏工作座谈会、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治边稳藏重要战略思想和加强民族团结、建设美丽西藏的重要指示以及给隆子县玉麦乡群众的回信精神,大力实施“神圣国土守护者、幸福家园建设者”战略,牢固树立“四个意识”,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党的治藏方略和依法治藏、富民兴藏、长期建藏、凝聚人心、夯实基础的重要原则,按照自治区第九次党代会、区党委九届三次全会和全区农村工作会议的部署要求,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以推进农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明晰农村集体产权归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为目的,以推进资源性资产确权登记颁证为基础,以集体经营性资产改革为主攻方向,以发展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的合作与联合为导向,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坚持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性地位,探索集体经济新的实现形式和运行机制,不断解放和发展农村社会生产力,确保越改越好、越改越符合西胰实际,越改越对农牧民群众有利,不断夯实党在西藏的执政基础,巩固党在西藏的执政地位。(二)基本原则。一是把握改革方向。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市场主体地位,完善农牧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牧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促进农牧民持续增收,逐步实现共同富裕。二是守住法律政策底线。坚持农牧民集体所有不动摇,不能把集体经济改弱了、改小了、改垮了,防止集体资产流失;坚持农牧民权利不受损,不能把农牧民的财产权利改虚了、改少了、改没了,防止内部少数人控制和外部资本侵占;保持农牧区和。谐稳定,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关系。三是尊重农牧民意愿。充分发挥农牧民的主体作用,依靠农牧民推进改革,确保农牧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真正让农牧民成为改革的参与者和受益者,保障农牧民财产权益。四是因地制宜。统筹安排,根据集体资产的不同类型和特点确定改革任务、路径和方式,试点先行、由点及面,先易后难、分类推进,稳步实施、重点突破。五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不动摇,围绕巩固党在农牧区的执政基础来谋划和实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运行。(三)目标任务。通过改革,着力解决我区农村集体经济基础薄弱、底数不清楚、归属不明晰、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等问题,逐步构建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社会主义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保护和发展农牧民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建立健全集体耕地、林地、草原等资源性资产的物权管理制度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准确核定非经营性资产来源,办理登记,建立健全集体统一运行管护机制;科学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稳慎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落实和保障农牧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和对集体经济活动的民主管理权利,建立健全有效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的治理体系;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壮大集体经济,增加农牧民收入。按照中央统一部署,结合我区实际,率先在“1+6”农村改革试验区开展试点,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到2019年基本完成全区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到2022年基本完成全区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二、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四)全面开展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对集体所有的各类资产进行全面清产核资,摸清集体家底,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防止资产流失。在清产核资中,要摸清集体所有的资源性资产权属和利用现状,重点查清核实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状况,查实集体经营性资产以及现金、债权债务等存量、价值和使用情况,做到账证相符、账实相符。集体所有或者由集体使用的教育、卫生、体育、文化等非经营性资产,要认真核定其来源及价值,建立健全登记制度。对于清查出的问题,要妥善处理,该登记的登记,该归还的归还,该补手续的补手续,该调账的调账。对侵占集体资金和资产的,要如数退赔,涉及违规违纪或者构成犯罪的,要依纪依法追贵。认真落实《关于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7〕11号)精神,全面开展清产核资工作,从2018年1月开始、2019年底基本结束。(五)明确集体资产所有权。按照农村集体资产形成历史,理清产权关系,界定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集体资产所有权确权要严格按照产权归属进行,不得打乱原集体所有的界限。在清产核资基础上,把农村集体资产的所有权确权到村(组)等不同层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并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有集体统一经营资产的村(组),特别是城中村、城郊村、经济相对发达村等,应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在村党组织的领导和村民委员会的支持下,依法依规行使集体资产所有权。(六)全面强化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以清产核资为契机,抓紧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登记、保管、使用、处置和财务会计等制度。加快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信息化平台建设,推进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加大监督力度,实行民主理财、财务公开,发挥民主监督作用。做好日常财务收支等定期审计、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等专项审计,建立问题移交、定期通报和责任追究查处制度。对农村集体财务管理混乱的村,各地要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清理整顿,防止和纠正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行为。三、稳慎推进集体经营性资产产权制度改革(七)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协调平衡各方利益,妥善解决成员边界不清等问题,科学确认成员身份。确认成员身份要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由群众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确定具体标准、程序、办法,并编制成员名册,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备案机制。成员身份确认结果要向全体村民张榜公示,既要得到多数人认可,又要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权益,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合法权益。提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今后的新增人口,通过分享家庭内拥有的集体资产权益的办法,按照章程获得集体资产份额和集体成员身份。(八)合理配置股权。以户为单位进行股权配置,将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以股份或者份额形式量化到本集体成员,重点在有经营性资产的村镇,特别是城中村、城郊村和经济相对发达村开展。股权配置要体现成员集体所有和特有的社区性,只能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股权设置应以成员股为主,是否设置集体股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股权管理提倡不随人口增减变动而调整。股权配置明细须逐户签字确认,并在村务公开栏公示7天以上,无异议后报县级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九)保障成员股份权利。建立集体资产股权登记制度,记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持有的集体资产股份信息,出具股权证书。在坚持“三个长期不变”政策前提下,维护好进城落户农牧民、易地扶贫搬迁农牧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明确公积金、公益金提取比例,把农牧民集体资产股份收益分配权落到实处。开展赋予农牧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以及抵押、担保和继承权改革试点,探索完善农牧民对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及有偿退出、抵押、担保和继承的条件与程序。现阶段农收民持有的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不得突破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范围。认真总结试点经验,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章程,对成员认定、股权设置和继承、退出、转让等作出明确规定,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经验,适时向全区推广。四、探索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十)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功能作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的主体,是特殊的经济组织。可以采取“村(组)名称十经济合作社或者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方式办理法人登记。现阶段由县级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其发放组织登记证书,并依照国家相关规定赋予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据此向有关部门办理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开展经营管理活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在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和村民自治组织支持下,开展经营管理活动。各地市可以结合实际探索完善农村基层治理机制,充分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功能作用,有需要且条件许可的地方,可实行村民委员会事务与集体经济事务分离。妥善处理好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确保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十一)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严格保护集体资产所有权,坚决防止被虚置和流失。依法落实和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土地的发包、调整、收回以及监督使用权能。承包农户转让、互换土地承包权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且需发包方同意,采取出租(转包)或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的,须报发包方书面备案。集体土地被征收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其成员就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提出意见,没有成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表其成员行使权利。(十二)多种形式发展集体经济。大胆探索发展集体经济的有效途径。对集体“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农(收)场、果园、养殖水面等资源,积极引导本地农牧民群众和引进内地种养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招标、公开协商等方式发展农牧业和休闲旅游等相关产业。在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违反耕地保护制度、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积极发展集体土地股份合作,以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入股,建立起“土地变资本、农牧民变股民、收益按股分红”的经营机制,增加集体和农牧民收入。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投资农牧区形成的资产要全面登记并明确产权归属,可以归农牧民集体所有的,要办理登记移交,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鼓励各地利用扶贫项目和资金,把贫困农牧民组织起来,发展集体经济,加快脱贫致富。改革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完善治理结构,涉及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实行民主决策,防止少数人控制。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中,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农民三者利益分配关系,积极创造条件,让利于民,发展集体经济。(十三)规范开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开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试点,在具备条件的乡镇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大厅,依托乡镇农牧综合服务中心,打造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服务平台,引导农村产权入场规范交易。研究制定农村集体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健全交易程序和规则,完善运行机制,提升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和监督管理水平。五、保障措施(十四)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紧迫性,强化“四个意识”,准确把握改革总体要求,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自治区全面负责、县(区)组织实施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把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各项任务层层分解,建立任务清单,压实责任,主要负责同志要亲力亲为抓改革,落实主体责任,确保改革措施落地生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由自治区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农牧厅,负责制定全区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方案,指导、协调、督促全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抽调政治强、作风硬、业务精、懂政策、善协调的同志脱产专门负责日常工作。各地市、县(区)也要相应成立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组长由党委或者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挂帅,承担责任。加强改革进程调度和重大政策问题研究,确保改革稳妥推进,社会和谐稳定。(十五)精心组织实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任务量大,自治区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指导,强化改革人才队伍培养,加大培训力度,提升业务能力和推动改革工作水平,确保各地在改革过程中步调一致。强化工作力量,建立健全区的县乡四级农村经营管理体系,把相关职贵明确到具体承担机构,调整充实人员,建立一支经常性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干部队伍。各成员单位要相互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工作稳步推进。加强工作调度和统筹协调,确保改革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建立健全考核奖惩机制,对工作完成好的予以通报表扬;对工作落实不到位、敷衍了事的,根据《西藏自治区贯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藏党发〔2017〕22号)的有关规定严格问贵。(十六)落实政策保障。全面落实免征签订产权转移数据涉及的印花税,免收确权变更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登记费的政策。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完善财政引导、多元化投入共同扶持集体经济发展机制,加大对已完成改革任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扶持力度。金融部门要根据我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需求,创新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方式,探索扩大农村有效抵押担保物范围,选择条件成熟的地市开展农村集体产权抵押融资试点。加强乡镇和村(组)农村财务会计工作力量,在尊重农民意愿的情况下,可以推行村账乡管模式。统筹安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所需用地。各级财政要加大工作保障力度,改革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纳入预算予以保证。(十七)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我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登记、管理、使用、处置等管理制度。研究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和登记制度,明确组织与成员的权利关系。研究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地方配套法规,规范农村集体资源性资产的承发包行为。抓紧研究建立符合西藏特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制度、农村集体产权登记和流转交易制度、农村集体组织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切实做好农村集体产权纠纷调解、件裁和司法救济工作。(十八)深入宣传动员。广泛宣传动员,通过举办专题培训、发放《致广大农牧民朋友的一封信》等形式,充分发挥驻村工作队作用,让群众全面了解改革的目的、意义、要求、重点、步骤等,防止政策走样变形。新闻媒体要高度关注改革进展,对阶段性成果进行深入报道,挖据典型案例,加强舆论引导,形成人人重视、人人关注、人人支持、人人监督的浓厚氛围。

责任编辑:张开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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