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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11-23 15:58
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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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防治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西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建工程施工、建(构)筑物拆除、城市道路施工与保洁、物料运输与堆放、河道治理、采石取土、绿化栽种与养护等活动中以及土地裸露而产生的粉尘颗粒物,对大气与周边环境造成的污染。

第四条 扬尘污染防治应当遵循源头治理、政府主导、部门监管、公众参与以及“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城市绿化栽种与养护、道路维护施工现场、渣土运输、城市道路、广场等其他公共场所清扫保洁造成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监督所管辖的公路建设工程及已建成使用的农村公路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设定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预拌混凝土车辆禁行、限行的区域和时间,协助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沿途遗撒泄露等违法行为。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矿山资源开发中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种植中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植树造林、退耕还林还草、退牧还草还湿等引起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水利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河道治理、河道及周边管理范围内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扬尘污染防治宣传,普及扬尘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及科学知识,提高公众的大气环境保护意识,加强公众参与力度。

第七条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承担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主体责任;

(二)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扬尘污染防治内容;  

(三)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专款专用;

(四)工程建设单位招标文件中应当要求投标人制定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列入评审内容,并且在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第八条 运输单位在运输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防尘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

第九条 建设项目监理单位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范围,对未按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改正,并且及时报告工程建设单位以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 裸露地面超过三个月的应当组织实施覆盖或者绿化。责任主体按照下列方式确定:

(一)单位用地范围内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二)居住区内的,由业主共同负责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三)市政道路、公共绿地、河道范围内的,由管理维护单位负责;

(四)其他裸露地面的,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

(五)建设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施工现场应设置稳固、整齐、美观并符合安全标准要求的连续封闭式围挡,围挡高度按照相关要求执行;

(二)施工现场按要求设置扬尘防治公示牌,公示扬尘防治措施、项目经理、具体责任人姓名及监督电话等;

(三)施工现场建筑材料、构(配)件、施工设备等应按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确定的位置放置,对渣土、水泥等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应严密遮盖并存放在固定位置;

(四)设置集中收集建筑垃圾渣土的场地,不能按时完成清运的,应当及时严密遮盖;

(五)建筑物内垃圾应采用容器或搭设专用封闭式垃圾道的方式清运,严禁高空抛撒。土方和建筑垃圾的运输必须采用封闭式运输车辆或采取覆盖措施;

(六)施工现场出入口均应设置车辆冲洗台或过水槽,四周设置排水沟,上盖钢篦,设置两级沉淀池,排水沟与沉淀池相连,沉淀池大小应满足冲洗要求;

(七)运输车辆出场前应冲洗干净确保车轮、车身不带泥;

(八)施工现场出入口、操作场地、材料堆场、生活区、场内道路等应采取铺设钢板、水泥混凝土、沥青混凝土或焦渣、细石或其它功能相当的材料进行硬化,并辅以洒水、喷洒抑尘剂等其他有效的防尘措施,保证不扬尘、不泥泞;场地硬化的强度、厚度、宽度应满足安全通行卫生保洁的要求。

第十二条  市政公用设施、城市道路、地下管线等工程施工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实施路面切割、破碎等作业时,采取洒水、喷淋等防尘措施;

(二)采取分段开挖、分段回填的方式施工,回填后的沟槽采取覆盖、洒水等防尘措施;

(三)使用风钻挖掘地面和清扫施工现场时,进行洒水防尘;

(四)道路路面严重破损的,采取限制载重车辆通行和限制机动车辆通行速度等防尘措施,并且及时修复破损路面。

第十三条  拆除工程施工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城市建成区内的拆除工程,机械拆除、爆破拆除应采用洒水、喷淋等防尘措施。人工拆除,应采用脚手架围挡、密目网、篱笆或布式围挡等措施,以控制粉尘外泄;严禁采用整体拉、推墙体的拆除方法;

(二)拆除工程的建筑垃圾应当集中堆放,采取覆盖、密封、洒水等防尘措施,及时清运,不得在工地围挡外堆放;

(三)拆除工程已完工的待建工地应当及时移交工程建设单位,暂时不能开工建设的应当对裸露地面采取覆盖或绿化等防尘措施。

第十四条  园林绿化工程建设施工遵守以下规定:

(一)待用泥土或者种植后当天不能清运的余土以及两日内未种植的树穴,应当予以覆盖或者遮盖;

(二)对行道树池进行绿化或者覆盖;

(三)绿化带、花台的种植泥土不得高于绿化带、花台边沿;

(四)绿化工程结束后,施工现场需清理干净。

第十五条 城市道路保洁作业,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在路面不结冰的非雨雪天气,城市主要道路适当增加单次洒水量和喷淋次数;

(二)在城市主干道路、城市支路、广场和其他公共场所应当扩大机械化清扫作业比例。

第十六条 煤场、石灰石料场等物料堆放场所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划分物料堆放区域和道路的界限,及时收集和清除散落的物料,保持物料堆放区域和道路整洁;

(二)地面进行硬化处理;

(三)采用围挡或者其他封闭仓储设施,配备喷淋等防尘设备;

(四)生产原料需要频繁装卸作业的,在密闭车间进行;堆场露天装卸作业的,采取洒水等防尘措施;

(五)采用密闭输送设备作业的,在装卸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并且保持防尘设施的正常使用;

(六)长期性的废弃物堆,采取围挡、覆盖等防尘措施;

(七)在出入口设置运输车辆冲洗保洁设施。

第十七条 运输煤炭、水泥、垃圾、渣土、砂石、泥浆等易撒漏扬散物质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线路行驶;

(二)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

(三)运输车辆应当密闭,不得超载,严禁抛洒滴漏。

第十八条 对扬尘污染防治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应当对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扬尘污染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第二十条 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布举报受理方式。举报受理后,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并且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且将移交情况告知举报人。

第二十一条 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产生扬尘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相关违法信息记入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公民应当增强扬尘污染防治意识,积极参加所在生活区域的环境卫生整治活动,减少生活区域扬尘污染,自觉履行大气环境保护义务,有权对造成扬尘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举报。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等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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