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 录    |    注 册    |   
无障碍    |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政府文件

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拉萨市市级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1-06 14:55
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访问量:
【打印文本】
分享到:

各县(区)农业农村局:

根据《关于引导和促进农牧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拉委厅发〔2015〕12号)和全市农业农村工作部署,结合近年来全市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实际,计划开展2023年拉萨市市级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以下简称“市级示范社”)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报合作社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有关规定,原则上是县级示范社。

1.依法登记注册,正常运营2年以上,拥有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有独立的银行账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服务设施和必要的办公设备。

2.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民主决策议事、岗位职责、成员管理、生产管理、资产财务管理、项目投资管理、收益分配和风险保障等各项制度。

3.成员档案健全,建立成员账户,成员名册真实完备,本社章程、会议记录、社务财务公开以及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等资料保存整齐完整。

4.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三会”依法依章程行使职权,成员(代表)大会至少每年召开1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有会议记录。

5.合作社总资产在1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30万元以上,年收入5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低于30%,可分配盈余按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给成员的比例达到60%以上,成员年纯收入比当地非成员农牧民年纯收入高出20%以上。

6.合作社没有发生过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没有行业通报批评、媒体曝光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无不良信用记录,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合作社及相关成员未涉及非法金融以及黑社会性质等违法犯罪活动。

7.按时报送年度报告并进行公示,没有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异常名录。

二、申报程序

1.合作社向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报表,提交本社基本情况及相关申报材料。

2.县级农业农村局会同发改、财政、水利、林草、商务、市场监管、金融等部门和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提出审核推荐意见说明,并以正式文件形式向拉萨市农业农村局推荐,并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三、工作步骤

(一)推荐申报。各县(区)农业农村局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申报材料的审查工作,对从事生产经营粮、肉、奶等重要农产品、农产品加工(销售)及提供相关服务的合作社应予以适当倾斜,于2023年5月1日前将电子版与纸质材料(一份)报送至市农业农村局乡村产业发展科。

(二)资格审核。市农业农村局对申报资料进行书面初审后,结合申报情况和初审意见,于2023年5月20日至5月31日组织专人对书面符合申报条件的合作社进行实质审查。

(三)现场评定。完成申报合作社资格审核后,市农业农村局组织相关部门,于2023年6月15日前日召开专家评定会议,初步确定市级示范社名单。

四、资料要求

推荐申报的合作社应按照以下顺序装订资料:

1.拉萨市市级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推荐申报表;

2.县(区)农业农村局推荐文件;

3.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基本情况(近两年);

4.合作社成员花名册(或成员档案);

5.合作社章程、财务制度、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机构等各项制度;

6.合作社营业执照(复印件);

7.合作社办公、经营场所照片(2-3张);

8.合作社相关年报、财务收支、购销等证明材料;

9.合作社出资、年收入、成员分红以及扶持带动等证明材料(或复印件);

10.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等会议记录;

11.合作社获得注册和奖励、民族团结户等情况复印件(近两年)。

附件:1.《关于引导和促进农牧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拉委厅发〔2015〕12号)

2.申报材料封面及目录

联 系 人:果吉

电    话:0891-6364151,13989004475

邮    箱:lsnychyh@163.com

拉萨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4月6日

责任编辑:果吉

附件1.关于引导和促进农牧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pdf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