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法定期限: | 60 |
| 职权名称: | 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特许申请的审核 | 职权编码: | 541020073000 |
| 子项: | |||
| 行使主体: | 拉萨市农业农村局 | 咨询电话: | 0891-6324967 |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二十二条: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驯养繁殖许可证向政府指定的收购单位,按照规定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进入市场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应当进行监督管理。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农业部令第5号) 第三条: 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利用特许审批;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特许申请的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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