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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法定期限:
职权名称: 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 职权编码: 19LSNMJQT-2
子项:
行使主体: 市农业农村局 咨询电话: 0891-6220799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4号)

第四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负责转基因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部门规章】《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8号2001年1月5日)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的审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在口岸的标识检查验证工作。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定期对农业转基因生物进行核查。
2.处置责任:作出予以责令整改、扣押、查封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违法的责任人,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4.事后监管责任:对农业转基因生物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查实证据,检查的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责令整改措施,或未及时向司法部门移送违法人员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未对屠宰活动进行检查,致使当事人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在屠宰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追责依据: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三)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摊派或者收取财物的;(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警告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八条: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备注: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