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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适宜生产区、限制生产区和禁止生产区的划定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法定期限:
职权名称: 农产品适宜生产区、限制生产区和禁止生产区的划定 职权编码: 19LSNMJQT-7
子项:
行使主体: 市农业农村局 咨询电话: 0891-6321231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根据农产品品种特性和生产区域大气、土壤、水体中有毒有害物质状况等因素,认为不适宜特定农产品生产的,提出禁止生产的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调整,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部门规章】《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71号2006年10月17日)

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产地的划分和监督管理。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上级行政部门对农产品适宜生产区、限制生产区和禁止生产区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然后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并告知申请对象,经初审符合法定要求的,将申请资料转交农业部终审;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不予转报,退回申请资料并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转报;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上级主管部门的反馈信息。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许可决定开展日常监督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公示的材料;
3.对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
4.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5.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


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四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以上五万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测资格;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具检测结果不实,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害的,并撤销其检测资格。
【党纪政纪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备注: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