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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污染事故鉴定及调查处理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法定期限:
职权名称: 渔业污染 事故鉴定 及调查 处理 职权编码: 19LSNMJQT-5
子项:
行使主体: 市农业农村局 咨询电话: 0891-6324967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监督管理和渔业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八条第二款: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向事故发生地的渔业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其他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向事故发生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接受调查处理;给渔业造成损害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通知渔业主管部门参与调查处理。
【部门规章】《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农业部令第13号1997年3月26日)

第五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机构(渔政管理监督机构)依法管辖其监督管理范围内直接经济损失额在百万元以上的重大渔业水域污染事故。
【部门规章】《渔业污染事故调查鉴定资格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8号2004年7月1日)

第五条:《鉴定资格证书》的适用范围:持有丙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可承担指定区域内和有调查处理权机构临时委托的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下的渔业污染事故鉴定。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对发生渔业污染事故的,会同自治区环保部门依法调查处理。
2.审查责任:对污染范围、程度和损失等在调查、分析基础上,依据相关标准提出意见。
3.处置责任:发生渔业污染事故的,应当依照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处理。
4.送达责任: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2.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3.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4.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5.在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经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四十条:渔政检查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徇私枉法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部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党纪政纪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备注: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