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法定期限: | |
| 职权名称: | 渔业水域环境质量及污染监测 | 职权编码: | 19LSNMJQT-3 |
| 子项: | |||
| 行使主体: | 市农业农村局 | 咨询电话: | 0891-6324967 |
| 职权依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1987年10月14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0月20日农牧渔业部发布) 第二十七条: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渔业水域污染情况进行监测;渔业环境保护监测网,应当纳入全国环境监测网络。因污染造成渔业损失的,应当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部门协同环保部门调查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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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定期或不定期的对渔业水域环境质量及污染情况进行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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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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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四十条:渔政检查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徇私枉法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部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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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