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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法定期限:
职权名称: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职权编码: 19LSNMJJC-3
子项:
行使主体: 市农业农村局 咨询电话: 0891-6324967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9号)

 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实施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检测工作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指定的具有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承担。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不得收费。
【部门规章】《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5号)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建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
【部门规章】《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 (农业部令第1号)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企业实施本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定期不定期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作出予以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或给予扣押、查封等行政强制措施;或给予记入企业信用档案等相应的行政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重大违法行为,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督检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按规定或违反程序监督检查的。
2.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3.泄露相关秘密、隐私的。
4.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的。
5.妨碍生产经营活动,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谋取其他利益。
6.推诿、拖延不办,或者无正当理由不配合、不协助其他机关行政执法工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党纪政纪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

第三十五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条例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备注: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