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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监督检查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法定期限:
职权名称: 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监督检查 职权编码: 19LSNMJJC-2
子项:
行使主体: 市农业农村局 咨询电话: 0891—6321231
职权依据:

【部门规章】《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1号)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对登记的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对登记的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作出予以限期改正、罚款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检查不合格的,及时移送同级工商管理部门查处。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查实证据即责令整改的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责令生产者整改职责,或未及时向工商部门移送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未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监督检查,致使当事人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在责令生产者整改的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党纪政纪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部门规章】《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1号) 

 第二十二条 从事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备注: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