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期限: | 7 |
| 职权名称: | 对辖区内的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农药进行监督、检查 | 职权编码: | 19LSNMJJC-14 |
| 子项: | |||
| 行使主体: | 市农业农村局 | 咨询电话: | 0891-6323676 |
| 职权依据: |
【部门规章】《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农业部令第9号)第三十三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农药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农药执法人员对农药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的保密技术资料,应当承担保密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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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事项: |
1.检查阶段责任:履行检查职责时要出示执法证件,且不得少于两人;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抽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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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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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依据: |
【部门规章】《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农业部令第9号)第四十四条 农药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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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