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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辖区内的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农药进行监督、检查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法定期限: 7
职权名称: 对辖区内的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农药进行监督、检查 职权编码: 19LSNMJJC-14
子项:
行使主体: 市农业农村局 咨询电话: 0891-6323676
职权依据:

【部门规章】《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农业部令第9号)第三十三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农药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农药执法人员对农药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的保密技术资料,应当承担保密责任。


责任事项:

1.检查阶段责任:履行检查职责时要出示执法证件,且不得少于两人;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抽样。
2.处置阶段责任:按要求准确、客观、完整地填写抽样单。经 双方确认后现场封样。对拒绝抽样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理。
3.移送阶段责任:将抽检样品移送检测机构。
4.事后管理阶段责任:对抽样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查实证据即责令停止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或执法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责令停止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或未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疫情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未监测检查,致使当事人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在责令停止有关活动的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部门规章】《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农业部令第9号)第四十四条 农药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备注: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