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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法定期限:
职权名称: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职权编码: 19LSNMJJC-1
子项:
行使主体: 市农业农村局 咨询电话: 0891—6321231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  国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产品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监督抽查结果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予以公布。监督抽查监测应当委托符合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抽取的样品不得超过国务院农业行政委托符合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抽取的样品不得超过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数量。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抽查的农产品,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第三十五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的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依法经计量认证合格。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中,发现有本法第三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应当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的要求,查明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理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责任事项:

1、抽样检查责任:向被抽查企业告知监督检查性质、检查范围、实施规范或实施细则等相关信息后,再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负责监督检查结果的部门应当向监督检查不合格的企业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在整改期间不得继续生产、经营。
3、移送责任:对检查不合格的,及时移送同级工商管理部门查处。
4、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查实证据即责令整改的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责令生产者整改职责,或未及时向工商部门移送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未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致使当事人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在责令生产者整改的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四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以上五万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测资格;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具检测结果不实,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害的,并撤销其检测资格。
【党纪政纪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备注: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