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期限: | 5 |
| 职权名称: | 跨省动物引种检疫审批 | 职权编码: | 540120062000 |
| 子项: | |||
| 行使主体: | 拉萨市农业农村局 | 咨询电话: | 0891-6325499 |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四十二条: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现场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实施现场检疫的官方兽医应当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检疫结论负责。 第四十六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应当向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依照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取得检疫证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药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引进的乳用动物、种用动物进行隔离观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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